第三章 董事會會議的召集與通知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四十六條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書面通知、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時限為:2日。
若出現特殊情況,需要董事會即刻作出決議的,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時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議題應隨會議通知同時送達董事及相關與會人員。董事會應向董事提供足夠的資料,包括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業務進展的信息和數據。
第五十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五十一條 公司監事、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及其他與所議議題相關人員可列席董事會會議。列席會議人員可就相關議題發表意見,但沒有投票表決權。
列席董事會會議人員對尚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