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監事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本章程第九十六條關于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于監事。
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四十九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一百五十條 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一百五十二條 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監事有權了解公司經營情況。公司應采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為監事正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任何人不得干預、阻撓。監事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五十三條 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