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1年,可以續聘。
第一百七十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不得在股東大會決定前委任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保證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一百七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費用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30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形。
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決策程序:公司擬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應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并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認真調查擬聘任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質量、誠信情況,重點核實是否受到監管機關的處罰。
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在披露擬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董事會決議時,應詳盡披露變更的原因、最近一期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意見類型、公司是否與會計師事務所存在重要意見不一致的情況及具體內容、審計委員會對后任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的調查情況及調查結果、后任會計師事務所近3年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的情況、前后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費用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