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設總裁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設副總裁若干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設財務總監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財務總監根據董事會授權,負責就本公司財務等方面的重大事項與董事長或總裁共同簽署審批意見。
公司設總工程師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總工程師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本章程第九十六條關于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
本章程第九十八條關于董事的忠實義務和第九十九條(四)~(六)關于勤勉義務的規定,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在公司控股股東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其他行政職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八條 總裁每屆任期三年,總裁連聘可以連任。
第一百三十九條 總裁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組織管控和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總監、總工程師;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審議公司對合并報表范圍內、持股比例超過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行為;
(九)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裁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一百四十條 總裁應制訂總裁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一百四十一條 總裁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裁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在章程中應當規定副總裁的任免程序、副總裁與總裁的關系,并可以規定副總裁的職權。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投資者關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會秘書作為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為履行職責有權參加相關會議,查閱有關文件,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等情況。董事會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支持董事會秘書的工作。任何機構及個人不得干預董事會秘書的正常履職行為。
董事會秘書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 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