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證券發行、股份回購、重大資產重組、公司債券發行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準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四)審議批準公司長效激勵約束機制以及所屬上市公司長效激勵約束機制;
(十五)審議以下交易事項:
公司發生的交易(受贈現金資產除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及時披露。若交易標的為公司股權,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或審計。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下同);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
5、交易產生的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6、公司發生“購買或出售資產”交易時,應當以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中的較高者作為計算標準,并按交易事項的類型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經累計計算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交易,除進行審計或評估外,還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已按照前款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十六)除前述交易事項之外,下列事項也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公司主業范圍內的投資項目,除通過政府招標、拍賣等法定公開競價方式購買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和對已有項目的正常開發投資外,投資額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上的。
2、公司主業范圍以外的投資項目;
3、在境外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的項目;
4、公司資產負債率超過70%,且投資主體為本公司情況下進行的投資;公司資產負債率超過70%,投資主體為下屬企業,且該下屬企業的資產負債率超過70%情況下進行的投資;
5、與非國有經濟主體進行合資、合作或交易,且國有經濟主體(市屬國企、央企、其他地方國企)沒有實際控制權的項目;
6、確定擬實施管理層和核心骨干持股的企業名單,審議批準公司及所屬企業的管理層和核心骨干持股的總體方案;
7、按照證券監管和國資監管等規定,審議需由股東大會批準的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等自身運作以及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
8、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和民生福利的國計民生等重要關鍵領域的控股權變動,承擔重大專項任務或者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產權變動事項,且失去控股地位的;
9、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須報國資監管機構決定或批準的其他產權變動事項。
(十七)審議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獲贈現金資產和提供擔保除外)金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公司應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或審計。
(十八)審議資產減值準備及資產核銷事項:
上市公司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可能發生減值跡象的,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確定是否需計提相關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比例在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的,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核銷資產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在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的,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十九)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五)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
(六)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董事會審議擔保事項時,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股東大會審議前款第(四)項擔保時,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后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本公司不得對沒有產權關系的擔保對象提供擔保,不得對境外融資提供擔保。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按行業慣例為購房客戶提供的按揭擔保,以及在棚戶區改造、城市更新等項目中為被搬遷房產解除抵押提供的階段性擔保除外,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條件下,決定為購房客戶提供按揭擔保的事項以及在棚戶區改造、城市更新等項目中為被搬遷房產解除抵押提供的階段性擔保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1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或股東大會通知上指定的其他地點。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還將提供網絡投票的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將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并公告:
(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應本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