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二百零三條 釋義
(一)交易,包括購買或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提供財務資助、提供擔保、租入或租出資產、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贈與或受贈資產、債權或債務重組、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簽訂許可協議、資產抵押或質押、本章程認定的其他交易等。
上述購買、出售的資產不含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以及出售產品、商品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資產,但資產置換中涉及購買、出售此類資產的,仍包含在內。
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項目一次規劃,分期投入的一并計算。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第二百零四條 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二百零五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最近一次備案的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二百零六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均含本數;“以外”、“低于”、“多于”、“超過”、“少于”不含本數。
第二百零七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百零八條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和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二百零九條 本章程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