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八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為原深圳市建設(集團)公司(現為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認購的股份數為6,737萬股、出資方式為以凈資產折股和出資時間為1993年12月6日。
第二十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1,868,545,434股,均為人民幣普通股,所有股份均為流通股,因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涉及股份禁售和限售期限的,按照相應規定和股東承諾進行流通安排。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