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監事會的組織機構
第五條 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設監事會主席1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六條 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更換。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會人員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不得由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
第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辭職應當向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經法定程序批準后方能生效。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八條 監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監事會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協助監事會主席處理日常事務。監事會秘書由監事會主席提名、公司聘任,其待遇比照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人員執行。
第九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包括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