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監事、監事會主席的職權
第十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領導班子會和總裁辦公會,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第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股東大會決定決議事項在企業的落實情況,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國資監管制度、公司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的情況;
(三)對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運行情況及其成員的履職行為進行監督和評價,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或依法提起訴訟;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企業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
(六)檢查企業財務,審核企業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防止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情況;
(七)對企業內部控制、風險控制進行監督,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治理架構,并對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進行全面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醒關注、督促整改;
(八)對企業“三重一大”事項開展專項檢查;
(九)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十)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十一)法律法規、股東大會及公司章程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監事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四)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議事規則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