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監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監事會定期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分別在公司公布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之前召開,審議相關報告和議題。臨時會議根據需要召開。
第十六條 監事會定期會議在發出召開通知之前,監事會主席應向全體監事征集會議提案和相關意見。
第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監事會應當在十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一)監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召開時;
(三)董事會會議通過了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監管部門的各種規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和其他有關規定的決議時;
(四)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不當行為可能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在市場中造成惡劣影響時;
(五)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股東提起訴訟時;
(六)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證券監管部門處罰或者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時;
(七)合計持有10%以上股權的股東提議時;
(八)證券監管部門要求召開時;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應當通過監事會工作人員或直接向監事會主席提交簽字的書面提議。書面提議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議監事的姓名;
(二)提議理由或者提議所基于的客觀事由;
(三)提議會議召開的時間或者時限、地點和方式;
(四)明確和具體的提案;
(五)提議監事的聯系方式和提議日期等。
監事會主席收到監事的書面提議后,認為確需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應在三日內發出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認為無需召開的,與提議監事溝通后將書面提議辦理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