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監事會會議記錄及公告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工作人員應當對現場會議做好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屆次和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二)會議通知的發出情況;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會議出席情況;
(五)會議審議的提案、每位監事對有關事項的發言要點和主要意見、對提案的表決意見;
(六)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說明具體的同意、反對、棄權票數);
(七)與會監事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對于通訊方式召開的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工作人員應當參照上述規定,整理會議記錄。
第三十三條 與會監事應當對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及決議進行簽字確認。
與會監事對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及決議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字時作出書面說明性記載。必要時,可以向監管部門報告,也可以發表公開聲明。
監事對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及決議既不進行簽字確認,又不作出書面說明,也不向監管部門報告、發表公開聲明的,視為完全同意會議記錄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重要事項的會議記錄簽署后十個工作日內(上市公司監事會會議決議在公開披露后十個工作日內),監事會主席應將會議記錄(復印件,監事會主席簽發后)與監事會決議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會議簽到簿、會議錄音資料、表決票、經與會監事簽字確認的會議記錄、決議公告等,由監事會工作人員保管。會議通知和會議決議等文件抄送董事會秘書。監事會會議檔案的保存期限為公司存續期限。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決議公告事宜,由董事會秘書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