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監事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的決議由監事執行或者監事會監督執行。
對監督事項的實質性決議,如對公司的財務進行檢查的決議,應由監事負責執行。對監督事項的建議性決議,如當董事或者高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或者高管予以糾正的決議,監事會應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決議執行應建立記錄制度。監事會每一項決議應指定監事執行。被指定的監事應將決議的執行情況記錄在案,并將執行結果報告監事會。
監事會主席應當在后續的監事會會議上通報已經形成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九條 監事和監事會對董事會決議不承擔責任。監事會認為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損害出資人、公司和員工利益時,可作出決議,建議董事會復議該決議。董事會不予采納或經復議仍維持原決議的,監事會有義務向股東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