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天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的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保障監事會依法獨立有效行使監督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下簡稱《治理準則》)、《上市公司監事會工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和《深圳市天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依法設立,行使監督權,保障股東權益、公司利益和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切實履行監事職責,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監事依法行使監督權的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公司應當為監事和監事會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按照相關規定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和資料,并保證所提供的資料及時、真實、完整。